尊龙凯时2022年度影响|行者seo|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上海景點尊龍凱時人生就是博尊龍凱時平台登錄尊龍凱時尊龍凱時 - 人生就是搏!尊龍凱時 - 人生就是搏!尊龍,022年10月15日至12月16日,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德恆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了2022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評選。

  2022年10月15日至12月16日,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德恆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了2022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評選。本次案例評選範圍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期間各級法院公開的涉稅司法案例。經過案例搜集整理、篩選提名、評選委員會投票和推薦等嚴格程序,評選委員會最終確定了十個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行者seo。現將2022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公布如下:

  基本案情:郫都區法院在該院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台對愛華醫院的土地及設備進行拍賣,金創盟公司競得。國家稅務總局郫都區稅務局郫筒稅務所要求愛華醫院申報案涉土地稅務事項,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愛華醫院繳納稅款後,根據司法拍賣合同中的包稅條款,要求金創盟公司承擔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內的所有稅款,金創盟公司拒絕。愛華醫院遂向法院起訴,請求金創盟公司向愛華醫院支付不動產過戶需清繳的稅款及滯納金。

  法院判決:一二審法院支持愛華醫院訴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判決金創盟公司僅承擔除城鎮土地使用稅之外的稅款。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文義解釋上看行者seo,城鎮土地使用稅與土地權屬變更無關,不屬于“辦理過程中”的稅費;從體系解釋上看,稅費負擔的約定系在權屬變更語境下作出的,不包括權屬變更過程之外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從交易規則或習慣來看,《拍賣公告》未對該筆稅費欠繳情況進行說明和提示,金創盟公司無法自行查詢欠繳情況,無法預見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其承擔有違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基本案情:海通恆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東莞市燈籠橋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其中約定由承租人燈籠橋公司承擔出租人海通恆信公司的法定稅負。後因政策變化稅率調低,原被告雙方就誰應享受稅率下調所帶來的收益發生糾紛。法院認定因稅率下降產生的差額應由燈籠橋公司享有。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由于合同明確約定了雙方交易的條件是財稅(2016)36號的通知及其附件規定的稅收政策,合同生效後,因政策變化導致出租人成本增加,或出租人按照合同條款收到或應收款項的金額減少,出租人有權增加租金金額以保證出租人在簽訂合同時預期利潤的實現;且該條款為海通恆信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在雙方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理解時,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結合涉案事實,基于公平原則,認定燈籠橋公司在承擔稅收上升的風險的同時,也應享有稅收下調的收益。

  基本案情:那大稅務分局制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儋州豐福公司限期繳納涉案13宗土地自1999年起欠繳的土地使用稅。公司繳納了涉案的13宗土地年限不等的土地使用稅,但稅務分局認為未足額繳稅,故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公司限期繳納稅款623萬元。因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務分局作出《責成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要求公司限期提供納稅擔保,否則將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因公司未提供擔保,稅務分局做出《稅務保全決定書》凍結公司1240萬元存款,並在同日作出《催告書》。後稅務分局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強行扣繳稅款及滯納金合計1234萬元。

  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系以13宗土地拿證的次月為起征點行者seo,沒有適用關于稅款追征期的規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認為,稅務分局並未認定公司在限期納稅的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財產蹟象,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被上訴人有明顯轉移、隱匿應納稅收入的行為,因此,採取稅務保全沒有事實依據。此外,對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分局應受法定追征期限的限制。

  基本案情:大連遼漁公司不服原大連市第四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向大連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大連市政府認為其並非適格復議機關未予受理。經訴訟,法院維持了大連市政府的認定。公司另行向大連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但大連市稅務局告知該案經該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並決定,因此該案應向遼寧省稅務局或大連市政府提起復議申請尊龍凱時。公司不服該告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審二審法院維持了大連市稅務局的告知。公司隨後向國稅總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國家稅務總局以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復議機關選擇錯誤為由不予受理。

  法院判決:法院經一審、二審認為,公司在大連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後,經過了多次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在法院判決後的合理期限內,及時向國稅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未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由于稽查局告知復議機關不準確,以及後續非歸責于納稅人的原因導致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耽誤,不應由納稅人承擔不利後果。且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基本案情:宿州市第一稽查局認定泗縣天力公司取得36家個體經營戶在東海稅務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91份為虛開,要求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合計1860餘萬元。天力公司不服提起復議和訴訟。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首先,《稅務處理決定書》未明確虛開具體事實。其次,稽查局雖提供了34戶個體戶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證據,但所涉金額僅2000餘萬元,另有1億餘元的差額未查清。再次,其中14戶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開具的證據不足。因此,稽查局認定虛開證據不足行者seo。最後,在法律程序上,稽查局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執法中出示執法證件、未提交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材料,亦未充分保障該公司的陳述申辯權,程序違法。在復議程序中,省稅務局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按期向稽查局送達了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屬程序違法。

  六、北京功夫坊手搟面館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行政糾紛案(2021)京0115行初635號

  基本案情:2011年,在功夫手搟面館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在稅務系統內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注銷狀態。2021年6月第一稅務所向功夫坊面館發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未按照規定限期辦理納稅申報。面館提出其一直正常經營,並提交了相關證據。第一稅務所撤銷了原處罰決定。但面館在稅務文書檔案系統裡查不到撤銷決定,相關第三方網站仍顯示面館因稅收違法被處罰,故面館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稅務系統省級超級用戶將面館認定為非正常戶,屬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因無可撤銷內容,故依法確認違法。被訴處罰決定被撤銷後尊龍凱時,稅務所應當及時在系統對相關處罰記錄進行刪除或標注已撤銷,避免後續對原告功夫坊面館產生其他影響,相應罰款亦應予以退還。

  基本案情:淮北市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天奧公司應補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合計933萬元。天奧公司不服向安徽省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省稅務局認為該公司未在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駁回了行政復議申請。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經一、二審和再審,法院認為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省稅務局應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隨後省稅務局作出的第二份《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仍然認為該公司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再次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稅務局再次以超期納稅為由駁回天奧公司復議申請,一方面與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認定的事實相違背,另一方面前後兩次復議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處理結果均一致,違背了關于“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的規定。故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八、楚某、申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2021)遼14刑終168號

  基本案情:被告楚某、申某系林嘉盛景公司的控制人,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合計652713.65元,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合計654718.03元。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合計人民幣1307431.68元,並以該金額進行定罪量刑。

  法院判決: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中的定罪部分,但撤銷量刑部分,並對量刑部分進行重新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的犯罪數額有誤,因林佳盛景公司是在不具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此時不發生向國家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虛開的數額只以銷項或進項中較大的數額計算即可,不應將虛開的銷項和進項累計計算。故本案犯罪數額應認定為為他人虛開的數額,即654718.03元。原判決認定數額不當,予以糾正,對兩被告量刑依法予以調整。

  基本案情:張某先後在安徽、江西等地注冊成立數百家空殼企業,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採取虛構業務往來、虛假資金走賬等手段,以收取開票費的方式,在羅某等24人的介紹下,通過其控制的400餘家公司及經營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至200餘家公司。稅款張某均已繳納,當地政府根據與張某公司的協議,將已繳稅款地方留存部分的95%,以企業扶持資金的方式返還。2017年至2019年,羅某等人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介紹實際經營者從張某控制的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至蕪湖某科技公司等公司。稅款已繳納行者seo,當地政府根據與張某公司的協議,將已繳稅款地方留存部分的95%,以企業扶持資金的方式返還。案發後,宣城市公安局認為,羅某等人在明知張某控制的公司與受票單位之間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至張某控制的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從中賺取好處費,造成國家稅款流失,金額特別巨大,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將羅某移送宣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後,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羅某等人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羅某違反發票管理制度,明知下遊受票企業與張某控制的空殼公司之間無真實業務往來,為使下遊受票企業順利結算、做成本入賬、抵扣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為下遊受票企業從張某控制企業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遂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

  基本案情:張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經營愷達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且對愷達公司實施虛假納稅申報負有責任。張某離職後,稅務機關向愷達公司陸續下達追繳通知,愷達公司以原實際控制人張某侵吞公司資產、離任等理由未補稅款,張某與愷達公司遂被以逃稅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愷達公司構成逃稅罪、張某構成逃稅罪和職務侵佔罪。

  法院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張某對其離開公司後稅務機關向公司追繳稅款行為並非全部知曉,且其已失去了對公司業務、財務的管理權限,在知曉的情況下亦無法決定公司意志、支配公司財產。而愷達公司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不履行納稅義務是其應被追究逃稅犯罪刑事責任的前提,故張某不應對愷達公司逃稅犯罪承擔單位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此外,公司逃稅與張某職務侵佔是相互獨立的行為,在責任承擔上亦應各自承擔,即公司應補繳稅款,張某應退賠公司資產,愷達公司的納稅義務並未轉移給張某,愷達公司仍為補繳稅款的主體。

  企業產銷缺口巨大。物流核查結果顯示,有4000多噸貨物,已運往200公裡外的異地。這批貨物,是否已售?為何企業未入賬?檢查人員調查貨物接收方,有了新的發現……

  近日尊龍凱時,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簡稱第三稽查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天津F賽鴿公司實施稅收核查。

  企業負責人“出差”,賬簿資料無法提供;倉庫鑰匙“丟失”,門鎖無法打開;網管人員“請假”,服務器無法解鎖,數據不能提取……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龍崗區稅務局稅收風險管理局將轄區內一家存在高涉稅風險的LED燈具生產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2022年10月15日至12月16日,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德恆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了2022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評選。本次案例評選範圍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期間各級法院公開的涉稅司法案例。經過案例搜集整理、篩選提名、評選委員會投票和推薦等嚴格程序,評選委員會最終確定了十個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現將2022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公布如下:

  基本案情:郫都區法院在該院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台對愛華醫院的土地及設備進行拍賣尊龍凱時,金創盟公司競得。國家稅務總局郫都區稅務局郫筒稅務所要求愛華醫院申報案涉土地稅務事項,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愛華醫院繳納稅款後,根據司法拍賣合同中的包稅條款,要求金創盟公司承擔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內的所有稅款,金創盟公司拒絕。愛華醫院遂向法院起訴,請求金創盟公司向愛華醫院支付不動產過戶需清繳的稅款及滯納金。

  法院判決:一二審法院支持愛華醫院訴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判決金創盟公司僅承擔除城鎮土地使用稅之外的稅款。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文義解釋上看,城鎮土地使用稅與土地權屬變更無關,不屬于“辦理過程中”的稅費;從體系解釋上看,稅費負擔的約定系在權屬變更語境下作出的,不包括權屬變更過程之外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從交易規則或習慣來看,《拍賣公告》未對該筆稅費欠繳情況進行說明和提示,金創盟公司無法自行查詢欠繳情況,無法預見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其承擔有違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基本案情:海通恆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東莞市燈籠橋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其中約定由承租人燈籠橋公司承擔出租人海通恆信公司的法定稅負。後因政策變化稅率調低尊龍凱時,原被告雙方就誰應享受稅率下調所帶來的收益發生糾紛。法院認定因稅率下降產生的差額應由燈籠橋公司享有。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由于合同明確約定了雙方交易的條件是財稅(2016)36號的通知及其附件規定的稅收政策,合同生效後,因政策變化導致出租人成本增加,或出租人按照合同條款收到或應收款項的金額減少,出租人有權增加租金金額以保證出租人在簽訂合同時預期利潤的實現;且該條款為海通恆信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在雙方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理解時,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結合涉案事實,基于公平原則,認定燈籠橋公司在承擔稅收上升的風險的同時,也應享有稅收下調的收益。

  基本案情:那大稅務分局制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儋州豐福公司限期繳納涉案13宗土地自1999年起欠繳的土地使用稅。公司繳納了涉案的13宗土地年限不等的土地使用稅,但稅務分局認為未足額繳稅,故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公司限期繳納稅款623萬元。因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務分局作出《責成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要求公司限期提供納稅擔保,否則將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因公司未提供擔保,稅務分局做出《稅務保全決定書》凍結公司1240萬元存款行者seo,並在同日作出《催告書》。後稅務分局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強行扣繳稅款及滯納金合計1234萬元。

  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系以13宗土地拿證的次月為起征點,沒有適用關于稅款追征期的規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認為,稅務分局並未認定公司在限期納稅的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財產蹟象,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被上訴人有明顯轉移、隱匿應納稅收入的行為,因此,採取稅務保全沒有事實依據尊龍凱時。此外,對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分局應受法定追征期限的限制。

  基本案情:大連遼漁公司不服原大連市第四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向大連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大連市政府認為其並非適格復議機關未予受理。經訴訟,法院維持了大連市政府的認定。公司另行向大連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但大連市稅務局告知該案經該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並決定,因此該案應向遼寧省稅務局或大連市政府提起復議申請。公司不服該告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審二審法院維持了大連市稅務局的告知。公司隨後向國稅總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國家稅務總局以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復議機關選擇錯誤為由不予受理。

  法院判決:法院經一審、二審認為,公司在大連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後,經過了多次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在法院判決後的合理期限內,及時向國稅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未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由于稽查局告知復議機關不準確,以及後續非歸責于納稅人的原因導致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耽誤,不應由納稅人承擔不利後果。且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基本案情:宿州市第一稽查局認定泗縣天力公司取得36家個體經營戶在東海稅務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91份為虛開,要求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合計1860餘萬元。天力公司不服提起復議和訴訟。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首先,《稅務處理決定書》未明確虛開具體事實。其次,稽查局雖提供了34戶個體戶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證據,但所涉金額僅2000餘萬元,另有1億餘元的差額未查清。再次,其中14戶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開具的證據不足。因此,稽查局認定虛開證據不足。最後,在法律程序上,稽查局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執法中出示執法證件、未提交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材料,亦未充分保障該公司的陳述申辯權,程序違法。在復議程序中,省稅務局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按期向稽查局送達了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屬程序違法。

  六、北京功夫坊手搟面館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行政糾紛案(2021)京0115行初635號

  基本案情:2011年,在功夫手搟面館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在稅務系統內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注銷狀態。2021年6月第一稅務所向功夫坊面館發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未按照規定限期辦理納稅申報。面館提出其一直正常經營,並提交了相關證據。第一稅務所撤銷了原處罰決定。但面館在稅務文書檔案系統裡查不到撤銷決定,相關第三方網站仍顯示面館因稅收違法被處罰,故面館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稅務系統省級超級用戶將面館認定為非正常戶,屬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因無可撤銷內容,故依法確認違法。被訴處罰決定被撤銷後,稅務所應當及時在系統對相關處罰記錄進行刪除或標注已撤銷,避免後續對原告功夫坊面館產生其他影響,相應罰款亦應予以退還。

  基本案情:淮北市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天奧公司應補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合計933萬元。天奧公司不服向安徽省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省稅務局認為該公司未在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駁回了行政復議申請。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經一、二審和再審,法院認為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省稅務局應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隨後省稅務局作出的第二份《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仍然認為該公司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再次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稅務局再次以超期納稅為由駁回天奧公司復議申請,一方面與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認定的事實相違背,另一方面前後兩次復議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處理結果均一致,違背了關于“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的規定。故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八、楚某、申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2021)遼14刑終168號

  基本案情:被告楚某、申某系林嘉盛景公司的控制人,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合計652713.65元,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合計654718.03元。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合計人民幣1307431.68元,並以該金額進行定罪量刑。

  法院判決: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中的定罪部分,但撤銷量刑部分,並對量刑部分進行重新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的犯罪數額有誤,因林佳盛景公司是在不具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此時不發生向國家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虛開的數額只以銷項或進項中較大的數額計算即可,不應將虛開的銷項和進項累計計算。故本案犯罪數額應認定為為他人虛開的數額,即654718.03元。原判決認定數額不當,予以糾正,對兩被告量刑依法予以調整。

  基本案情:張某先後在安徽、江西等地注冊成立數百家空殼企業,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採取虛構業務往來、虛假資金走賬等手段,以收取開票費的方式,在羅某等24人的介紹下,通過其控制的400餘家公司及經營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至200餘家公司。稅款張某均已繳納,當地政府根據與張某公司的協議,將已繳稅款地方留存部分的95%,以企業扶持資金的方式返還。2017年至2019年,羅某等人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介紹實際經營者從張某控制的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至蕪湖某科技公司等公司。稅款已繳納,當地政府根據與張某公司的協議,將已繳稅款地方留存部分的95%,以企業扶持資金的方式返還。案發後,宣城市公安局認為,羅某等人在明知張某控制的公司與受票單位之間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至張某控制的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從中賺取好處費,造成國家稅款流失,金額特別巨大,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將羅某移送宣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後,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羅某等人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羅某違反發票管理制度,明知下遊受票企業與張某控制的空殼公司之間無真實業務往來,為使下遊受票企業順利結算、做成本入賬、抵扣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為下遊受票企業從張某控制企業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遂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

  基本案情:張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經營愷達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且對愷達公司實施虛假納稅申報負有責任。張某離職後,稅務機關向愷達公司陸續下達追繳通知,愷達公司以原實際控制人張某侵吞公司資產、離任等理由未補稅款,張某與愷達公司遂被以逃稅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愷達公司構成逃稅罪、張某構成逃稅罪和職務侵佔罪。

  法院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張某對其離開公司後稅務機關向公司追繳稅款行為並非全部知曉,且其已失去了對公司業務、財務的管理權限,在知曉的情況下亦無法決定公司意志、支配公司財產。而愷達公司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不履行納稅義務是其應被追究逃稅犯罪刑事責任的前提,故張某不應對愷達公司逃稅犯罪承擔單位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此外,公司逃稅與張某職務侵佔是相互獨立的行為,在責任承擔上亦應各自承擔,即公司應補繳稅款,張某應退賠公司資產,愷達公司的納稅義務並未轉移給張某,愷達公司仍為補繳稅款的主體。